福建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(试行)
为充分调动学院学生就业积极性,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对象
积极就业的本、硕应届毕业生
二、申请时间:
每年11月份
三、签约核定标准
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工作证明(就业协议书、劳动合同书或单位出示的其他正式录用函)、升学证明(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)和自主创业证明(自主创业登记表、营业执照)等材料,且在“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”登记后,符合学校就业率、签约率统计要求。
四、奖励标准
(一)非公费应届毕业生:
(1)每年7月1日前签约的,给予每人500元就业求职奖励;
(2)成功考取硕士研究生的,给予每人1000元升学奖励;
(3)应征入伍服兵役的,除可享受国家、省里、学校规定的奖励政策外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;
(4)参加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”“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”“福建省高校毕业生‘三支一扶’计划”和“大学生村官计划”的,除可享受国家、省里、学校规定的奖励政策外,学院对到岗服务满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;
(5)对于非西部生源到新疆、西藏、甘肃、陕西、宁夏、青海、四川、贵州、重庆、广西、云南、内蒙等十二个省市基层单位(指县级以下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)就业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;
(6)对于福州、厦门、泉州、漳州、莆田五地市生源自愿到本省的三明市、南平市、宁德市、龙岩市等欠发达地区基层单位(指县级以下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)就业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。
(7)对于自主创业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。
以上奖励不重复累计。
(二)公费应届毕业生:
应征入伍服兵役的,除可享受国家、省里、学校规定的奖励政策外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。
四、奖励程序
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填写《福建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申报表》,交至学院毕业班辅导员处汇总后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并在学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。
毕业生就业奖励需与毕业生在全国就业系统登记信息相一致。
五、本办法自2023届毕业生起施行。未尽事宜由学院团学事务办公室决定并解释。
教师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奖励申请表
姓名 |
| 性别 |
| 生源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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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公费师范生 |
| 联系电话 |
| 类别 | □本科生 □研究生 | |
就业单位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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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单位详细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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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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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协议签订时间 |
| 签订服务 年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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奖励类别(请勾选) | 公费师范生: □应征入伍 | 非公费师范生: □每年7月1日前签约; □考研已录取; □应征入伍; □大学生“三支一扶”、西部计划等; □非西部地区生源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; □省内生源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的; □自主创业 | ||||
本人银行账号 | (含开户行) | |||||
申请人 签名 |
| 辅导员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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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意见(盖章) |